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圣邦元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1661号 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854418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圣邦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仁路55号院1号楼2层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YMGJ0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邦元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