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执异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854418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2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756M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光控未来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2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CMYD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裕丰路16号院12号楼8层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2569239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71MB8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光控未来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光控未来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19)赣1024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中光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原名:***环球(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由第三人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万**晴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其中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500万元,万**晴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3000万元,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1500万元,黑龙江省龙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四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7月31日。2017年4月5日万**晴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认缴出资13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环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光控未来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第三人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将其认缴出资11500万元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光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光大金控财金资本有限公司),同时将认缴出资时间延长至2066年1月30日。2020年10月20日,中光控股有限公司将其股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同时,被执行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经调查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中光控股有限公司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是对其出资法定义务的“预期违约”,应对其在作为股东期间未履行应尽的出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中光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中光控股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应尽的出资义务范围内向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咨询服务费20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5785.7元、申请执行费23900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安泰融昌国际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中光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