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7328号之一
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854418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隆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孝义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8B9CG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隆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6元,减半收取计664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8元,由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饶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