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迅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4882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7584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泰大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正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六和律师(温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27776462122T,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通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绍炬
代书记员 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