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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8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327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本金108600元、利息11738元,负担本案诉讼费1133元,申请执行费1529元,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83执34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