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2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1月1日生
被执行人杨凌绿洲湾园林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竹
被执行人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凌绿洲湾园林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113执2500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工商、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暂不要求执行并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250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宇润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奕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