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绿洲湾园林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杨凌绿洲湾园林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1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杨凌绿洲湾园林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凌绿洲湾园林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嗣后,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西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名单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标的为10156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01560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恢10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