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506号
申请人:德州清特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北辰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F4QAA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西路与德州东环交叉口北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德州清特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清特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清特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