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6民初816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10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男,生于1982年12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
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清兰。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爵华,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在庭前将欠付原告**19000元砂石欠款给付完毕,故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昊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