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8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吴寿江。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清兰,女。
委托代理人:张益兵,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运输费36642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之部分当事人居于省外,本院遂通过电话联系沟通,2022年5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费3664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先行给付50%,即给付18321元,下欠18321元定于2022年6月、7月、8月、9月分四次履行完毕;二、执行费449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三、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二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要求向本院执行专户转入了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在2022年5月26日对到位标的款18321元进行全额领取之同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综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8执285号案件终结执行。
执行申请费449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文 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石登
书 记 员  李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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