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冠县泰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587号
申请人:冠县泰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东三里村(山东通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被申请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兴农街化肥库旁兴汉路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清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