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冠县泰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96号
申请人:冠县泰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东三里村(山东通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被申请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兴农街化肥库旁兴汉路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清兰。
申请人冠县泰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2002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海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