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258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寿江,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七星街。
法人代表:赵清兰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8.00元,减半收取177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智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苟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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