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6民初290号 原告:***,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强县大安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 负责人:李智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该镇政府司法所干部。 被告:**,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正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强县大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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