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0民初10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兴农街化肥库旁兴汉路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5元,减半收取计3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魏 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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