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0民初10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兴农街化肥库旁兴汉路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5元,减半收取计3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魏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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