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6民初1476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8月20日,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283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人员,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计3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