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慧智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6568655N。
法定代表人:包继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素芳,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中站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569840223E。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智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智物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智物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60元、申请执行费1745元。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同年4月11日、5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智物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智物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账户,余额较少。经在焦作市××××支队机动车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在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驻地进行了线下调查,经向门口值班人员了解,其陈述没有听说过该公司,不了解该公司相关情况。
202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智物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7月8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素芳,将上述执行情况向其进行了告知,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公告。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891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