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煤纳伟科输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91民初4372号
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志(特别授权),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芳(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新煤***输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工业园区中兴路3幢03号。
法定代表人:高慎泽,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煤***输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本案系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撤诉。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