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4371号
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毅君
书记员  李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