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2520号
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牧松林
书记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