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36017号
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王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志,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C4座。
法定代表人:马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男,1988年2月2日出生,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科大机电公司)与被告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约基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科大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北京约基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科大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我方货款676 420.5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以676 420.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20年期间,我方与被告之间就购买工矿产品事宜签订多份合同,均约定由我方向被告供货,并对产品的数量、金额、型号以及发货地点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我方均已按照双方约定发货,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20年11月11日,我方与被告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被告确认尚欠我方货款676 420.51元,分7次支付上述所欠货款,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亦未按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付款,后经我方多次催要,至今仍分文未付,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我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北京约基工业公司辩称,我方认可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但我方现在经营困难,得到明年3月份才能分期支付,至明年9月份支付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1日,山东科大机电公司(甲方)与北京约基工业公司(乙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友好合作以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总额504 420.51元。目前就新疆汉泰能源有限公司远距离输煤皮带廊项目天隆线EPC项目(合同号:YJ-XJHT-20190704-ZDF001)盘式制动器,合同金额为172 000元整,甲方同意近期发货至乙方工厂,发货开票后乙方尚欠甲方货款总额676 420.51元。现关于货款的支付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分期支付货款676
420.51元,乙方分7次支付给甲方所欠货款,但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完成,具体支付办法如下:1.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3.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4.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5.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6.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7.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76 420.51元。此协议签订生效后于次日甲方将新疆汉泰能源有限公司远距离输煤皮带廊项目天隆线EPC项目盘式制动器发往乙方工厂。”庭审中,山东科大机电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约基工业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及发票予以佐证。经询问,北京约基工业公司认可山东科大机电公司主张的欠款数额,但表示因资金周转问题现无力一次性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山东科大机电公司与北京约基工业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分期还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山东科大机电公司依约向北京约基工业公司供应货物后,双方针对所欠货款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约基工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对于山东科大机电公司要求其支付相应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山东科大机电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其主张的利率标准合理,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6 420.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以676 420.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2元,由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玮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