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3民初446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子长市南沟岔镇封家沟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子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祥东,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桥沟乡杨家岭村20号
法定代表人:郝延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二明,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栾家坪村民,现住子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二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自愿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该涉案纠纷,原告***自愿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