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执恢25号
 
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日作出的(2017)延仲裁字第0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事项如下:1、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333141.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率贷款基准利率4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1700111.50元从2013年10月20日起计息;3633030元从2015年6月15日起计息)。2、承担本案仲裁费68547元及迟延履行金。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公司陕西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凯泽世纪公园十六套房产进行了两次拍卖,经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将上述标的物以二拍流拍价总计9230600元抵债给申请人,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2019年12月10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执恢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 年12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