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84********,陕西省子长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塔区供电局二区1号楼8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村20号。
法定代表人,郝延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事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21)第134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0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0400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另案执行回案件款900000元,分配本案1475元。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602执5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秦志鹏
审判员 刘森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