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602执3271号
***、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9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137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陕民审168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再审申请。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3870元,提转执行费137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及受理费共计102500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相应部分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