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3171号
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支付案件款597814.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4430.5元、执行费83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610623元,本院提取执行费8378元,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领取案件款602245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31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