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塞中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537号
 原告: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塞区XX镇XX村XX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系该行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首,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市大水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沟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59686254N
被告: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XX乡XX村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8367262XL
法定代表人:郝延军
被告:郝延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身份号码:61260XXXX912270035。
 
被告:米红红,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号码:61040XXXX710232712。
被告:**,女,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号码:61062XXXX801260121。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陕西省横山县,身份号码:61272XXXX106022010。
被告:李小英,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身份号码: 61272XXXX408162027。系被告**妻子。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宝塔区,
被告:王莉霞,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现住宝塔区,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安市大水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郝延军、米红红、**、**、李小英、**、王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健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原告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苏 振 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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