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榆林宇路建设有限公司、高海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25民初1555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132号。
被申请人:高海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与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高海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阳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志丹县交通局的工程款7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志丹县交通局的工程款750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