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

(2018)陕0802执302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2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中段长丰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800567111895H。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催保林,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红柳公司,身份证号***27211964********。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4年1月2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红柳公司,身份证号***27211964********。
被执行人: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党培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闫金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榆林市公证处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榆证执字第311号执行证书,2018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1日受理,于同年1月11日作出(2018)陕0802执3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09***8.95元及已产生利息140767.81元。待产生利息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二、执行费3490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宇路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储蓄存款账户。2018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该借款抵押物暂无法变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待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02执3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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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马春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