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02民初50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9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白云商厦一单元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EPBXT。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于2017年11月1日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本诉的民事诉讼及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的民事诉讼,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均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的民事诉讼;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民事诉讼。 本诉案件诉讼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