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02民初50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9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白云商厦一单元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EPBXT。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于2017年11月1日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本诉的民事诉讼及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的民事诉讼,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均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的民事诉讼;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民事诉讼。
本诉案件诉讼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壹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