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杉木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绵阳杉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2民初924号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号(1-25-1)。
法定代表人:肖奕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杉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新中心8号楼235号。
法定代表人:侯庆林。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杉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淑红
审判员  王守英
审判员  孙 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东阳
书记员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