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大学***纪念医院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8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大学***纪念医院,住所地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大学***纪念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开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医院对涉案损坏房屋给予依法恢复原状或重建;3.***医院对《01号修复设计图》进行造价评估,因评估、纠偏、修复产生的房租费全部由***医院负担;4.***医院补付2022年9月21日起至本案终审判决的租金损失费;5.***医院承担交通费5000元,赔偿房屋开发公司(租客)违约金搬家费10000元;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医院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是***医院在深挖基坑施工过程中,造成了基础下沉、倾斜,其监测值已超出报警值和允许的变形值。因屋内墙体多处断裂,地面空鼓,承重结构受到严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已无法达到居住标准。经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为“严重损坏房”,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医院对此抗辩称:“鉴定机构明确作出涉案房屋宜进行修补和加固的处理意见,故***坚持对涉案房屋进行修补加固,不同意***要求重建的相关处理是合理合法的”;房屋开发公司辩称“已按照有资质机构对涉案房屋作出鉴定并提出了修复方案,但该方案被***拒绝。***提交的《三圣宫街46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严重损坏房,不需重建,只需修补。***房屋在房屋开发公司施工前已经被鉴定为‘一般损坏房’,本来通过补修即可使房屋恢复到原来状态,但***基于获得额外利益,拒绝房屋开发公司合理修复方案,存在故意和重大过错”。一审判决书第19页称: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及处理建议应根据《房屋损害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予以确定。《房屋损害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已明确三圣宫46号房屋的损坏程度等级评定为“严重损坏房”,且建议“对该房屋做加固维修处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涉案房屋作加固维修设计施工处理”,***坚持要求***医院对涉案房屋进行重建,显然与上述鉴定报告的结论不符,在未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达到重建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要求重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上述主张,***认为:***医院、房屋开发公司及一审判决均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系居民的居住房,《房屋损害鉴定报告》载明:1.“对该涉案房屋做加固维修处理”。2.“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涉案房屋做加固维修处理”。根据第2项要求,一审法院通过摇珠方式选定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设计,该设计方案明确提出必须“先纠偏后修复”。***医院、房屋开发公司错误认为,房屋开发公司自身是有资质合法建筑单位,为减少损失对涉案房屋进行简单修补即达到《房屋损害鉴定报告》目的,可交给***居住使用,强行***接受其不合理的修复方案,欲通过简易施工的方法,蒙骗***及其相邻受害人。该行为不仅违反设计修复方案的程序要求,同时也有违人道主义和内心良知。一审法院在明知涉案房屋需要“先纠偏后修复”才能达到交付使用的目的,却以“***不同意加固维修,坚持要求重建”为由,错误支持***医院及房屋开发公司的主张;明知本案性质为“侵权责任纠纷”,***医院迟早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纠偏、加固、修复之义务,却抛开本案焦点,采纳对方的错误主张,违反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将本应在一审法院就能得到妥善解决的简易案件,以***“坚持要求重建”为由,故意规避应负的审判责任,曲解01号设计方案建议,不顾法理,错误认定事实,把过错完全推卸给***,故意增加诉累。二、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民事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要给受害人填平损失,实行穷尽原则,不能让加害人由此获利。(一)即使***坚持“重建”存在错误,法院也应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对涉案房屋给予恢复原状或进行重建。由于一审判决的随意性,已损害了***拥有的诉讼权利。(二)一审法院剥夺了***的诉讼权。本案焦点是如何保障涉案房屋的完整性,保证维护***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一审法院不应受***坚持“重建”的限制,应当重点判定***医院对涉案房屋的损坏进行纠偏后,再给予修复加固,既符合修缮程序,也符合民法典规定,并依法判决***医院对涉案房屋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恢复原状或重建。(三)一审法院应按照《修复设计方案》“先纠偏后修复”规程作出判决,支持***“拒绝先修复”的合理诉求。(四)一审法院按照《房屋损害鉴定报告》规定纠正***“重建”的错误主张,驳回***要求重建的诉求,存在未能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错误。三、一审程序严重超出审限,一审法院判决减免***医院8个月租房费也是错误的。从2022年9月21日《房屋损害鉴定报告》出台至2023年5月一审第二次开庭,时隔8个月多月时间。***认为,致使本案延误的时间是一审超期审理以及***医院延迟申请修复审计的行为所致,而非***一方的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向***支付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按每月8800元计算)的租金损失,无端减免***医院8个月应付的租金损失,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穷尽赔偿原则。四、一审判决驳回***要求支付交通费、赔偿租客的违约金及搬家损失,也是错误的。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后,***为照顾身患白肺92岁的老母,一直往返于湛江等医院,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特聘请代理律师进行了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2万元。案发后,房屋开发公司将涉案房屋周围设置了围墙,不让进出,租客无奈将仓库搬离他处,***也扣减其应缴纳的租房10000元作为违约金和搬家费,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属于***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驳回***的该项合理诉求,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且显失公司。综上所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医院二审辩称,基本认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医院认可一审判决结果;***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应予全部驳回。一、涉案46号房屋建筑结构实为框架结构,该事实已被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修复设计方案等予以证实。二、***上诉状中诸如“判令***医院对《01号修复设计图》进行造价评估,因评估、纠偏、修复产生的房租费全部由***医院负担”“赔偿***(租客)违约金搬家费10000元”等诉请,均属于二审新增诉请,已明显超出一审诉请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前述相关诉请不应予以支持、应由***另行起诉。三、***上诉状中阐述一审法院**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此主张事实不足、对法律理解有误。(一)对于***一审中是否坚持确认其诉请为“重建房屋”亦或是依据司法鉴定报告结果相应地调整其诉请以及相应诉讼后果,法院等多方单位已充分向***释明,但***在一审中虽多次变更诉请,却依旧坚持其诉请为要求对涉案房屋“重建”。(二)涉案房屋修复方案是否必须为“先纠偏后修复”暂且不论,但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亦表明在**涉案建筑两侧房屋结构形式、承重构建布置等情况后可能会进行设计变更,而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或重建本就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二者没有包含关系。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的诉讼请求和***医院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代替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四、关于***就租金损失及违约金、交通费等主张,***医院坚持一审的答辩观点,由于***未能提供相关文书、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其诉称的租户违约金、交通费等已实际发生,故***医院不认可该诉讼请求。关于***请求***医院支付租金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由于该损失系***无故拒绝***医院、房屋开发公司提出的切实可行的房屋加固维修方案、也不顾司法鉴定回复的对房屋实际应进行加固修复的结果,坚持要求对涉案房屋予以重建,导致其租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该损失,***医院不予以承认,故***的相应诉请均应予驳回。 原审第三人房屋开发公司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第二项上诉请求不明确,且与其一审诉请不相符,对于***二审要求对损害房屋恢复原状或重建的上诉请求,法院不应审理。二、***第三项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诉请范围,属于二审新增诉请,法院也不应审理。三、***第四项。第五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该诉请中搬家费也属于新增诉请,二审不应当进行审查。四、***第六项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定。五、另补充:(一)房屋开发公司在一审中已多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确定的,对于该项不确定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办法去审理的。现***第二项上诉请求要求***医院对损坏房屋给予依法恢复原状或重建,完全是一种并列关系,也即***该项上诉请求仍然是不确定的。***一审中虽多次变更诉请,但最终的诉讼请求仍是要求重建,除了诉讼请求不确定违反了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之外,恢复原状也是一项新的诉请,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应否重建,而不应当审查是否应当恢复原状,也不应当允许***变更诉请。 (二)关于***第六项上诉请求中要求的鉴定费,***在一审起诉时已经提交了一份鉴定报告,明显***的房屋是严重损坏房,房屋开发公司也承认***的房屋之所以被鉴定为严重损坏房是和房屋开发公司的施工有一定因果关系,房屋开发公司当时是愿意承担所有维修和加固费用的。在此情况下,***坚持要求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依然是严重损坏房,和***立案时提交的鉴定报告结论是一致的。***要求***医院承担该笔鉴定费,是不合适的。并且,房屋维修方案已有相应的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二审要求对设计方面进行鉴定是多余的。对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部分,房屋开发公司和***医院之间还有内部的责任划分,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两次鉴定对本案的作用依法作出承担主体的认定。由于鉴定费用不能够单独提出上诉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职权重新作出认定。 ***于2021年9月1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医院对广州市三圣宫街46号房屋进行重建,并赔偿500000元经济损失费(因房屋重建后还存在损毁风险而主张的费用);2.***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3.***医院从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11日止,每月8800元租金损失费及赔偿原租户的违约金10000元,并按每月8800元为基数承担2%延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4.***医院赔偿***因处理房屋事宜的交通费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理明认定事实:广州市三圣宫街46号房屋是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为90.68平方米,用途为居住用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 ***医院因兴建教学科研综合楼,公开招标总承包单位。2019年8月28日,***医院出具《中标通知书》,通知房屋开发公司为该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同年9月20日,***医院(发包人)与房屋开发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医院教学科研综合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3166平方米,包括有:1栋教学科研综合楼(地上5层,高约18米、地下3层,基坑开挖深度14.7米,最大开挖深度约为17.05米,最大跨度9米),项目总投资19994万元。19.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20.2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说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20.4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5.3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专用条款:承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 ***医院为证明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基坑检测并定期回馈数据,提交了:1.***医院(发包方)与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承包方)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基坑监测服务合同》,约定承包方为***发包方提供教学科研综合楼项目基坑监测服务,合同工期从中标单位进场至地下室回填完成并通过验收结束,约300日历天。2.微信群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不予认可。房屋开发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医院为证明涉案工程在2020年12月1日夜间出现基坑渗漏,至12月3日下午5点左右完成堵漏工作,以及成立了应急抢险小组,提交了现场图片及《***医院关于成立教学科研楼工程项目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通知》。***质证称:对现场图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不予认可;对通知不予认可。房屋开发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为证明涉案房屋的损坏情况,提交了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的《三圣宫街46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房屋开发公司,鉴定时间为2020年12月6日-12月11日,综合分析:“根据以上各项检查结果和结构目前的现状可知:1.目前上部结构存在的缺陷主要为:部分墙体存在批荡脱落、开裂现象,主要是由于温湿度变化收缩变形所致;部分墙体门窗边附近存在开裂现象,主要是由于应力集中导致、上述缺陷目前尚未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造成显著影响。2.由于房屋使用年限过长,部分承重墙体开裂,裂缝宽度较大,该缺陷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有显著影响。3.建筑物监测结果表明:三圣宫街46号房屋最后一次监测累计倾斜率分别为6.519‰、5.010‰,该建筑沉降及倾斜监测值超出报警值,最大倾斜率大于4‰,大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规定的地基允许变形值。综上所述,三圣宫街46号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开裂严重,房屋监测最大倾斜率大于4‰。大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规定的地基允许变形值。该缺陷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有显著影响。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城住字(1984)第678号之规定,评定该房屋为“严重损坏房”。建议:“1.对报告中表1所列的房屋缺陷应按使用要求进行相应的修补处理,对部分房屋受损严重部位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2.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基坑周边房屋的监测。(包括地表、建筑物沉降监测及现有裂缝监测),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医院对该证据无异议,***没有提出报告依据不足或程序不足的依据。房屋开发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该鉴定报告是房屋开发公司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该机构是国有单位,该鉴定效力是比较高的,鉴定结论的可信度是非常大的。该鉴定报告是完整的鉴定报告,应该完整的予以使用,不能只是使用部分,而不使用对自己不利的另一部分。 ***医院为证明涉案房屋宜采取加固措施及涉案房屋在事件前已存在明显的损坏情况,提交了:1.《***医院教学科研综合楼项目基坑周边房屋分类处理专家咨询意见》,载明“三圣宫街以东、30、32-56、58号民房,属危险性较大区域,严禁进入,需在工作人员陪同下(指印)回家拿东西,宜采取加固措施”;2.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日出具的《仁济路地块周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医院,鉴定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2020年1月30日,工程名称为仁济路地块周边房屋安全鉴定,其中“三圣宫街46号房屋”的“裂缝或损伤描述”载明:首层:梯间北墙出现竖向裂缝,梯间北墙与梁底交接处出现水平裂缝,梯间西墙出现两条水平裂缝。二层:梯间南面墙体出现竖向裂缝。门口右上角墙体出现竖向裂缝,入户门上梁侧墙体出现水平裂缝,卧室北墙出现渗水现象,入户门边东墙高2.0m处出现水平裂缝,厕所门上墙体出现竖向、水平裂缝。三层:梯间北墙高1m处出现水平裂缝,梯间西墙转角位置墙体出现竖向和水平裂缝,且出现抹灰起鼓,脱落现象,梯间南墙出现水平裂缝,梯间南墙板底出现开裂现象,梯间北墙渗水起皮,梯间板顶交接处均出现开裂,门口西墙梁底处出现水平裂缝。***质证称,对专家咨询意见不予认可,《仁济路地块周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仅仅是***医院自行请其他单位制作的情况,不符合法律程序,不予认可。房屋开发公司质证称,专家咨询意见是政府的工作组组织科委相关房屋建筑的专家作出的专家意见,该意见载明了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固措施,说明不论鉴定报告还是专家意见都是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固;对《仁济路地块周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异议,该报告表明了涉案房屋在施工前已经出现了安全问题和损害问题。 ***医院为证明其与房屋开发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对涉案事件造成损害的房屋出具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有部分房屋已完成了维修加固工作,提交了:1.**二马***宫街0030-0058号部分基础及结构加固工程施工方案。2.**二马***街0030-0058号部分基础及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图。3.房屋开发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医院发出的《关于推进三圣宫街40、42、44、46、48号房屋开展加固维修工作的函》(载明“现三圣宫街34、36、50、52、54、56、58房屋均已加固维修完成,其中部分房屋已回迁使用。剩余三圣宫街40、42、44、46、48号房屋业主提出不合理诉求,阻扰房屋维修加固工作开展。为此,我司已抱着最大诚意多次与上述房屋业主协商,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无法开展房屋维修加固工作”)。4.房屋开发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医院发出的《关于***基坑险情周边公房后续事宜的回函》(载明“三圣宫街34、36、54、56、58号房屋已达到回迁条件,我司于2021年3月23日函知二审法院相关住户回迁安置事宜”)。5.房屋开发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医院发出的《关于再次通知三圣宫街36、54、58号住户回迁安置的函》(载明“恳请院方协调越秀区房管局尽快通知三圣宫街36、54、58号相关住户返回居住,我司拟于2021年4月25日起停止发放其临时安置费和酒店房间费”)。6.**二马***宫街46号房屋基础及结构加固工程施工方案;7.与涉案房屋业主方面协谈照片(2021年8月19日);8.**二马***宫街40-48号基础及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图。***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房屋开发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医院为证明***领取租金损失的情况,提交了:1.《领取房屋租金同意书》,载明:******宫街46号业主***,于2021年1月20日要求领取由房屋开发公司损坏该房屋的租金:该楼首层4500元、二层2300元、三层2000元,每月合计计8800元,2020年12月-2021年1月共计17600元租金补偿款,由于该房屋二楼的使用人自行缴交租金2300元给业主,现业主同意扣除二楼的2个月租金共计4600元,领取由房屋开发公司发放的2020年12月-2021年1月租金款共计13000元。2.款项签收表,载明***签收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临迁费(每月8800元,其中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每月扣除2300元二楼租金)。***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房屋开发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房屋开发公司为证明其维修加固房屋的方案被***拒绝,应由其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提交了双方在2021年3月19日对话的录像及文字整理记录。***质证称,对录像的部分真实性确认,部分无法确认,***确认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是拒绝了房屋开发公司要求加固的方案。***医院质证称,对该证据均予以确认,***医院及房屋开发公司都积极推动涉案房屋的加固修复事宜。 ***医院和房屋开发公司为证明涉案房屋在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022年1月、2月期间完整的第三方沉降观测成果,提交了《***医院教学科研综合楼项目基坑监测成果表》。***质证称,其监测记录是***医院单方在庭审后自行作出的观测成果,明显不符合法律程序。 诉讼过程中,***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损坏程度及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由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出具《房屋损害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根据本次鉴定的现场检测结果、结合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综合分析,三圣宫街46号房屋的损坏程度等级评定如下:房屋的地基基础有明显不均匀沉降现象,个别墙体有渗水、发黄现象,部分墙体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与混凝土构件交接处有开裂现象,个别地面砖有空鼓、开裂现象,门窗、水电等设施基本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678号)评定该房屋为“严重损坏房”。2.三圣宫街46号房屋的损毁原因:(1)房屋地基基础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现象,这是由于***医院基坑施工引起的;(2)与报告1对比,报告2新增的损坏是由于***医院基坑施工引起的。与报告2对比,本次鉴定检查发现的增加损坏现象,主要是由于***医院基坑施工引起的,同时建筑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老化及环境温度变化引起温差应力也对这些增加损坏有轻微影响。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出具的《处理建议》中记载“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道三圣宫街46号房屋,鉴于该房屋地基基础沉降已趋于稳定,地基可不作加固,房屋的上部结构未出现有危险构件,故房屋具有适修性。综合房屋的损坏状况,从经济角度考虑,建议对该房屋作加固维修处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该房屋作加固维修设计施工处理”。***预付了18000元鉴定费。***质证称,涉案房屋已具备“危房”的标准,鉴定报告评定为“严重损坏房”的错误的,涉案房屋存在随时坍塌的风险,进行加固维修无法保证居住人的安全。为避免后续重大事故的发生,鉴定报告应对涉案房屋依法重新评定为“危房”或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属无修缮加固价值的“严重损坏房”比较符合实际。***医院质证称,报告未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涉案房屋受施工影响而产生的损害情况,导致部分鉴定意见部分内容有误。该报告未能正确区分涉案房屋受施工影响而产生的损害情况,对相关损坏原因的产生及其原理亦未作出充分解释和说明,故报告中“检查结果原因分析”、“鉴定意见”等部分的分析过程有失偏颇。房屋开发公司质证称,对报告无异议,鉴定报告真实可信,可用作本案证据。 另,***医院对涉案房屋的加固修复方案申请设计。一审法院通过摇珠确定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对上述申请进行设计。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广州市三圣宫街46号房屋修复设计方案图》,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三圣宫街46号房屋修复说明》载明“加固设计范围及内容如下:1.参考《房屋损害鉴定报告》第六点检查情况所出现的广州市越秀区三圣宫街46号房屋损坏情况进行修复设计;2.参考《房屋损害鉴定报告》附件二:倾斜观测所出现的广州市越秀区三圣宫街46号房屋倾斜值超限的情况进行纠偏设计。3.鉴定报告未指出的其他受损情况下不在本次修复设计范围之列。”“总体修复方案:1.对于存在抹灰层开裂的墙体、柱、梁,存在渗水、发黄的墙体,对相关受损区域装修层进行凿除,凿除区域大小详见受损抹灰层凿除范围大样。凿除后观察构件表面是否存在开裂情况,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1)如发现结构构件表面存在裂缝,则根据裂缝的不同宽度分别采用注浆修复或涂刷环氧胶封闭裂缝的方法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采用挂钢丝网批水泥砂浆的方法修复砂浆面层。存在渗水、发黄现象的构件则采用挂钢丝网批防水砂浆的方法修复砂浆面层。(2)如未发现结构构件存在裂缝,则采用挂钢丝网批防水砂浆的方法修复砂浆面层。存在渗水、发黄现象的构件则采用挂钢丝网批防水砂浆的方法修复砂浆面层。2.经过上述修复处理的构件表面,同时按原状重做饰面层,使其保持统一完整的饰面效果。3.对于存在地面砖空鼓的地面区域,应先拆除相关区域内地面砖,拆除区域详见受损地面砖拆除范围大样图,采用水泥砂浆进行基面找平后按原状进行地面砖修复。4.对于地面砖开裂的情况,应拆除开裂的地面砖,采用水泥砂浆进行基面找平后更换完好的地面砖。更换的地面砖应与原地面砖保持一致。5.上述损伤修复应在纠偏修复完成后施工。6.修复处理的具体位置按照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出具的《房屋损害鉴定报告》(编号:穗房鉴统字【2022】034736)为准。***医院预付了80000元设计费。***质证称,该方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其三性予以确认,但由于涉案房屋是严重损坏房,根据设计修复方案还需要作出修复造价表。***医院质证称对报告无异议。房屋开发公司质证称该设计方案从理论上是可以将涉案房屋的结构安全性修复至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但其设计时未考虑房屋南北两侧都是采用共墙或共基础的实际情况,采用了顶升纠偏设计方案,如果实行顶升纠偏作业,必定会影响南北两侧采用共墙的三圣宫街44、48号房屋的结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此产生的扩大损失,责任难以划分,同时,施工现场狭窄,实施此顶升纠偏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实行此方案对周边的房屋的影响太大,进行顶升纠偏作业还必须先征得三圣宫街44、48号房屋业主的认可,在沟通协商上存在巨大困难。故该报告不具备可实施性。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对房屋开发公司提出的异议函复称,1.关于房屋开发公司提出的三圣宫街46号房屋南北两侧都是采用共墙或共基础的情况,如果实行顶升纠偏作业,必定会影响南北两侧采用共墙的三圣宫44、48号房屋的结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回复:鉴定报告及现有设计资料均未提及涉案房屋与南北两侧房屋存在共墙或共基础的问题,我所受法院委托进行房屋倾斜值超限的现场查勘,受现场实际场地围蔽限制,亦无法判断房屋开发公司现所提及问题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我所受法院委托对涉案建筑进行纠偏设计,涉案建筑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医院所指砌体外墙为填充墙体,非结构承重构件,不影响涉案建筑的纠偏设计,我所出具的修复方案对涉案建筑依然可行有效。涉案建筑两侧建筑结构形式不明,若两侧建筑不以房屋开发公司所指墙体为结构承重构件,则本修复方案不影响两侧建筑的结构完整性及安全性;若两侧建筑以房屋开发公司所指墙体为结构承重构件,我所拟基于本修复方案,补充保证两侧建筑安全性的施工临时措施。建议后续正式施工前,**涉案建筑两侧房屋的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的布置等情况,必要时可通知我所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以保证周边建筑施工期间的安全。2.关于房屋开发公司提出的施工场地狭窄,实施此顶升纠偏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回复:我所经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后,出具的设计方案安全可行,可满足现场场地的施工要求。3.关于《广州市三圣宫街46号房屋修复设计方案图》的意见》函件提出的其他内容不在设计委托考虑范围之列。 庭审中,***表示:在涉案事件发生前,涉案房屋有三层,分别租给两个租户,一、二层是一个租户,三层是一个租户,其中一楼租金为4500元/月,二楼租金是2300元/月,三楼租金为2000元/月;涉案事件发生后,街道办政府为保证居民安全,对红线范围严重损毁的五户居民楼已采取了严格管制,在疏散安置中将五户居民楼指定施工方进行设立了围墙,并安装了门锁,不让业主随意进出;***主张的支付给原租户的违约金10000元并无实际支付,是直接在租户应付的2020年12月租金中扣除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基于涉案房屋损坏引起的,双方对房屋损坏程度产生争议,一审法院根据***申请,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损坏程度和损坏原因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为此出具了《房屋损害鉴定报告》,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一审法院对该房屋司法纠纷鉴定报告予以采纳,涉案房屋的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及处理建议应根据该《房屋损害鉴定报告》及处理建议予以确定。《房屋损害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已明确三圣宫街46号房屋的损坏程度等级评定为“严重损坏房”,且建议“对该房屋作加固维修处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该房屋作加固维修设计施工处理。”***坚持要求***医院对涉案房屋进行重建,显然与上述鉴定报告的结论不符,在未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达到重建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要求***医院重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50万元损失费用,因***称该费用是考虑到房屋重建后还存在损毁风险而主张的费用,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房屋重建后仍存在损毁风险,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因***未能举证证明其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等遭受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故一审法院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租金损失费,根据鉴定报告所载,涉案房屋的损坏与***医院的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或出租涉案房屋,在客观上存在损失,***要求***医院承担每月8800元的租金损失合法有理;另一方面,从***医院和房屋开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确认的事实可以证实,在房屋损坏事件发生后,***医院和房屋开发公司曾向***提出加固修复的方案,但***予以拒绝,坚持要求重建,而本案的鉴定结论显示房屋评定为“严重损坏房”,且鉴定机构出具的处理建议为“对该房屋作加固维修设计施工处理”,因此***应承担因拒绝维修加固方案而导致的扩大损失。综上分析,一审法院对***要求***医院给付自2021年5月10日至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房屋损害鉴定报告》之日(即2022年9月21日)的租金损失予以支持,对超出该期间的该租金损失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租金损失的给付期限,一审法院对***要求***医院支付逾期给付租金损失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支付给原租户的违约金10000元损失,因***自认其并无实际向租户支付该10000元违约金,而是直接在租户应付的2020年12月租金中扣除,结合***已实际领取了房屋开发公司支付的2020年12月租金损失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交通费损失,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判决:一、中山大学***纪念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按每月8800元标准计);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57元,由***负担1641元,中山大学***纪念医院负担3116元。鉴定费18000元,设计费80000元,由中山大学***纪念医院负担。 本院二审经庭询调查确认一审法院**事实。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另外,一、***针对其上诉状中第二项上诉请求明确称,(一)***在一审第一次开始时提出坚决要求重建,因为当时尚未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的鉴定结果是涉案房屋为严重损坏房;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已经表达了自己的诉求是,如果恢复原状,而***医院已经提出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的设计,但该设计是不完整的,因此应该把修复、加固,包括纠偏的施工预算一并作出,就此***才能够同意恢复原状,并且要清楚地知道涉案房屋损坏修复的具体费用金额。在此基础上,***在一审中也要求与对方调解,并提出在对方举出具体修复费用的情况下,***是同意恢复原状的。如果***医院、房屋开发公司坚持认为无法对设计方案作出预算,则***坚持要求重建。也即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已经明确了同意恢复原状,但这是有条件的即是对整个修复、加固、纠偏需要先作出一个预算,否则***不清楚修复费用具体是多少钱,但如果***医院、房屋开发公司无法作出预算,则***坚持要求进行重建。涉案房屋被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完全是由于***医院、房屋开发公司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不能进行恢复原状的,则坚持要求重建。(二)根据鉴定结果显示涉案房屋为严重损坏房,***医院、房屋开发公司应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二审明确诉请为要求***医院、房屋开发公司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三)***上诉状中第三项上诉请求中提及的《01号修复设计图》即为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的《广州市三圣宫街46号房屋修复设计方案图》。***现需要对该修复方案进行造价评估。该第三项上诉请求中要求因评估纠偏修复产生的房租费全部由***医院负担,该请求与第四项上诉请求存在部分重叠,对于重叠部分的租金,***不重复主张。(四)***要求***医院、房屋开发公司委托案外第三方按照《01号恢复设计图》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及纠偏,因此***坚持要求对涉案房屋修复方案造价进行评估。 二、对于***二审新增要求对损坏房屋恢复原状、设计图进行造价评估、新增的赔偿租客违约金及搬家费10000元损失的问题。(一)***医院、房屋开发公司二审**称,不同意二审直接处理,但同意庭外进行调解。至本判决作出之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二)房屋开发公司二审述称,一审过程中,对于修复费用,房屋开发公司早期是同意全部承担的,但***对房屋损坏申请了因果关系鉴定,该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开发公司不应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第三项上诉请求根本没有提及纠偏、修复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只是提到了房租费用应由***医院负担。房屋开发公司本身就是建筑工程公司,具有包括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在内的10项专业资质,并且房屋开发公司是国有企业,所以在房屋开发公司愿意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对房屋进行修复的情况下,***仍拒绝房屋开发公司对房屋进行修复,并坚持要求对涉案房屋修复造价进行评估,这是多余的。房屋开发公司愿意承担恢复原状的,也愿意按照《01号修复设计图》进行施工,对于房屋开发公司要花费多少费用无需告知***,并在房屋开发公司修复之后,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安全鉴定通过后才会交付***入住使用涉案房屋,并不存在损害***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本院二审释明,如法院认为需要对修复设计图进行造价评估,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预付该笔造价评估费的问题。(一)***回复称:同意造价评估,但***无力支付造价评估费,应由***医院预付该笔造价评估费。(二)***医院回复:不同意预付该笔造价评估费,在***没有明确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于***在二审新增的诉请,***医院不予认可,设计图上已明确详细的修复方案,也是具体可行的;***要求***医院恢复原状,则无需对造价进行评估。(三)房屋开发公司回复称,房屋开发公司具备施工资质,无需委托第三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也无需对涉案房屋的修复方案的造价进行评估。如***要求房屋开发公司支付修复造价费用,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的房屋损害责任进行划分,不应由房屋开发公司预付评估费,房屋开发公司也不同意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损坏房屋恢复原状或重建的问题;二、***上诉要求对《01号修复设计图》进行造价评估的问题;三、***诉请***医院赔偿因评估、纠偏、修复产生的房租以及2022年9月21日起至本案终审判决的租金损失费的问题;四、***诉请***医院支付交通费5000元,赔偿原租户违约金、搬家费10000元能否成立。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损坏房屋恢复原状或重建的问题。根据鉴定报告所载,涉案房屋的损坏与***医院委托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即因***医院的委托施工行为造成***房屋严重损坏的事实,应予确认,且鉴定机构出具了“对该房屋作加固维修设计施工处理”的意见。一审诉讼中,经法院多次释明,***均坚持诉请***医院对涉案房屋进行重建,一审法院对此审查认定***要求重建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的诉请,理据充分,程序得当。***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其对此提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同意对涉案损坏房屋修复,***医院、房屋开发公司诉前亦同意对损坏房屋进行修复,而房屋开发公司自身具有施工资质,一审法院也已委托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广州市三圣宫街46号房屋修复设计方案图》,明确了修复方案,为减少诉累,***应理性维权即同意由***医院、房屋开发公司按照《广州市三圣宫街46号房屋修复设计方案图》对涉案损坏房屋进行修复。***医院、房屋开发公司务必按照修复设计施工规范要求保障房屋修复质量,确保***的财产人身安全,避免损失扩大。但是,***二审又坚持要求由***医院、房屋开发公司委托案外第三人按照《广州市三圣宫街46号房屋修复设计方案图》对房屋进行修复,于理不符,本院无法判决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要求对《01号修复设计图》进行造价评估的问题。因如前文所述,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对涉案损坏房屋的修复出具《广州市三圣宫街46号房屋修复设计方案图》即《01号修复设计图》,***二审明确要求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并非诉请***医院、房屋开发公司赔偿修复费用,因此,***坚持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造价评估,缺乏事实必要,徒增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无人愿意预付该评估费用,故本院不予接纳。 关于争议焦点焦点三,***诉请***医院赔偿因评估、纠偏、修复产生的房租以及2022年9月21日起至本案终审判决的租金损失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根据鉴定报告所载,涉案房屋的损坏与***医院的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或出租涉案房屋,在客观上存在损失。从***医院和房屋开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确认的事实可以证实,在房屋损坏事件发生后,***医院和房屋开发公司曾向***提出加固修复的方案,但***予以拒绝,坚持要求重建。本案的鉴定结论显示房屋评定为“严重损坏房”,且鉴定机构出具的处理建议为“对该房屋作加固维修设计施工处理”,***应自行承担因拒绝维修加固方案而导致的扩大损失。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医院向***支付2021年5月10日至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房屋损害鉴定报告》之日(即2022年9月21日)的租金损失,公平合理,应予维持。***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诉请***医院支付交通费5000元,赔偿原租户违约金、搬家费1000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该上诉请求与其一审诉请基本吻合,不属于二审新增诉请,应作实体审理。其一,对于交通费损失的问题,因***一、二审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二,因***自认其并无实际向租户支付该10000元违约金,而是直接在租户应付的2020年12月租金中扣除,也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向租户支付了搬家费,且一审法院结合***已实际领取了房屋开发公司支付的2020年12月租金损失的事实驳回***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关于鉴定费、设计费的负担问题,因本案确系***医院委托房屋开发公司施工造成***房屋严重损坏而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前述费用应由***医院全部负担,并无不妥。房屋开发公司对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应理性维权,***医院、房屋开发公司亦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与***积极协商,尽早采取措施对涉案损坏房屋进行修复,避免损失扩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大 书 记 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