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凯泰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478389956,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孝,总经理。
被执行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45085-1,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张家庄镇鲍家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何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2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状况,未到场说明情况。
2.2020年4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7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不动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期限一年,但实际控制不足百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7月31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约谈中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执行的相关情况,并询问其有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及对悬赏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表示不需要进行悬赏执行;询问申请执行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2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丁孝军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