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财保16号
申请人:**市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天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566745036W。
法定代表人:王金栋,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478389956。
法定代表人:吴维孝,经理。
申请人**市泉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市泉兴置业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准转移、毁损、变卖赠予、抵押、过户等。
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市泉兴置业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鲁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增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