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保690号
申请执行人:**市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