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执23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维孝,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2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通过邮政快递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3、2020年11月2日本院以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情况。
4、2021年2月19日本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4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徐继明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王来宏
书记员 张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