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2840号
上诉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无业,住临朐县,户籍所在地:临朐县。
被上诉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临朐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振明,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东城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9)鲁0724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宝成
审判员 刘宇宁
审判员 邵 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