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鑫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316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七,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鑫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号四座一幢13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179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苏汉,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鑫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凌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