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远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13民初2768号 原告:烟台远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昊佳花园三和路21号付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179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苏汉,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飞龙天润大厦第7层710号。 负责人:苏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远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烟台远通)与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远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远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向原告烟台远通支付双笼电梯租赁费、进出场费等共计554734元,逾期付款利息26577.92元(以5547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1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仍按上述标准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5日,烟台远通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签订《双笼电梯租赁合同》,约定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向烟台远通租赁双笼电梯一台(型号SCD200),并约定了电梯进出场费及租赁费等事项。2019年9月15日,因施工工期紧迫,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向烟台远通追加租赁同型号电梯一台,先后共租赁两台电梯。合同签订后,烟台远通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8月15日,经双方对账结算,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应向烟台远通支付电梯进出场费及租赁费共计554734元。但经烟台远通多次催讨,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至今未向烟台远通支付任何租赁费用。 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辩称,首先,针对烟台远通主张的设备租赁费,2021年11月6日,烟台远通与广东中城在《房产抵顶设备租赁费协议书》***确认,同意接受广东中城用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万城华府小区12号楼1**2601房,建筑面积102.43平方米,按照单价10583元/平方米,总价1084016元,用于抵顶应付烟台远通的设备租赁费。该抵顶房产是广东中城通过2021年2月8日与烟台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的《抵房协议书》取得,其中抵顶房产12号楼1**2601房单价为11140元/平方米,总价1141070元,广东中城是按照九五折将该房产抵顶给了烟台远通。根据广东中城与烟台远通签署的《房产抵顶设备租赁费协议书》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原告)同意在与甲方(广东中城)签订本协议后,及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抵顶相关手续,并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抵顶的相应设备租赁费款项,因此,广东中城无须再向烟台远通支付设备租赁费。第二,按照协议约定及实际情况,烟台远通可随时到万城华府售楼处办理手续,收取该房屋。根据广东中城与开发商签订的《抵房协议书》第三条明确载明“甲方(即开发商)可协助乙方(广东中城)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以及第四条第1款也明确载明“甲方保证对上述房产拥有所有权、处置权,不存在抵押问题”;广东中城与原告的《房产抵顶设备租赁费协议书》第二条也明确约定:乙方(烟台远通)可随时到万城华府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也可书面指定第三方到万城华府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但实际情况是,除了以房抵顶广东中城外,广东中城还将与开发商签订的《抵房协议书》中另一套房产,在未打折的情况下原价抵顶给了其他材料商,并积极配合该材料商办理完成了所有相关手续。广东中城多次将上述情况告知烟台远通,敦促尽快到万城华府售楼处办理领房手续,但烟台远通一直以未找到合适的第三方为由拖延至今未予以办理。综上,两被告认为:烟台远通已与两被告签署了《房产抵顶设备租赁费协议书》,因此两被告同意按照协议约定配合烟台远通办理相关领房手续,在此情况下,烟台远通要求支付设备租赁费与双方协议约定不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5日,烟台远通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签订《双笼电梯租赁合同》,约定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租赁烟台远通SCD200电梯一台;进出场费28200元、月租金13000元;每月15-20日支付上月租赁费;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起将电梯交付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至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通知退场时收回,电梯拆除前付清租金费用,否则按5%收取滞纳金。合同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9年9月15日,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向烟台远通发送《工作联系函》,由于工期原因请烟台远通在国庆节之前务必同步安装SCD200电梯两台。 2021年8月15日,烟台远通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经对账由相关人员签署设备租赁量计算表、设备租赁结算书及劳务分包工程结算表,确认租用两台电梯的启用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报停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两台电梯的租赁费及进出场费共计554734元。 2021年11月6日,烟台远通在甲方为广东中城、乙方为烟台远通的《房产抵顶设备租赁费协议书》(简称抵顶协议)***确认,并将该抵顶协议交付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2022年12月13日,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将加盖广东中城印章的上述抵顶协议交付烟台远通。该抵顶协议中约定:烟台远通同意广东中城以坐落于福山区万城华府小区12号楼1**2601号房抵顶1084016元支付塔吊、电梯租赁费;烟台远通可随时到万城华府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也可书面指定第三方到万城华府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广东中城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烟台远通确认网签备案合同后视为广东中城已付设备租赁费;烟台远通同意在与广东中城签订本协议后,及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抵顶相关手续,并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广东中城支付抵顶的相应的设备租赁费款项。 上述抵顶房屋系烟台中赫置地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要求交纳全额购房款后才可办理网签合同。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广东中城与烟台远通于2023年2月17日配合办理完成上述抵顶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并确认分别抵顶支付另案两台塔式超重机租赁费及进出场费765760元、本案两台电梯租赁费及进出场费318256元。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认为,既然已经用房产抵顶了设备租赁费就不应计算利息,如对涉案设备租赁费需继续支付,则对烟台远通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工作联系函、结算书、抵顶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烟台远通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双笼电梯租赁合同》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追加租赁一台电梯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未在电梯报停退场前结清租赁费及进出场费计554734元,违约事实清楚。根据抵顶协议约定,2023年2月17日完成抵顶房屋网签备案视为广东中城已付租赁费及进出场费318256元,即自该日起尚欠租赁费及进出场费为236478元。合同中约定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未在设备拆除前付清租赁费则应负担5%滞纳金内容,实为双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现烟台远通未按上述条款约定主***,而是按照LPR标准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对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无异议。综上,烟台远通要求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支付尚欠租赁费及进出场费2364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547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为31262.34元;以2364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未将加盖印章的抵顶协议及时交付烟台远通,且办理抵顶房屋网签备案需广东中城配合办理交纳全额购房款,故广东中城、广东中城山东分公司主张系因烟台远通原因未及时完成抵顶手续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远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电梯租赁费及进出场费236478元、逾期付款损失31262.34元,计267740.34元,并继续支付以2364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烟台远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7元、诉讼保全费3492元,合计8299元,由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