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工(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民终1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大胜工业园(湖北卓利服饰有限公司临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9109131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坷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判令中坷建工公司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26616元;2.中坷建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证明中坷建工公司承建的房屋存在工程质量严重瑕疵,于2021年4月30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26616元,鉴定结论为房屋存在安全 质量瑕疵。办理该鉴定手续系中坷建工公司过错导致,鉴定费应由该公司承担。 中坷建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按房屋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并无理阻止中坷建工公司正常施工,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按房屋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主体结构完工时,支付工程款总额应达到总额的65%,即429130.65元。然而,2019年1月14日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竟然拒绝支付工程款并无理干涉、刁难、阻止中坷建工公司正常施工,造成施工停止至今。***目的是支付不到一半工程款而达到占有该房屋。***所作所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二、***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1.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完毕后,乙方通知由甲方组织村委会及相关技术人员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验收,如出现建筑质量问题,由乙方重新修缮,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中坷建工公司本次所承建的五里墩拆迁安置区房屋共有100余栋、300多间、290余户。除***连栋房屋左右相邻的房屋也都已装修入住。然而,在承建房屋尚未竣工,且不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所谓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这完全违反了房屋鉴定验收的基本规则。显然,这也不能成为***要求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2.我国民法典对有关合 同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条件与限制。然而,一审判决以“已丧失继续履行对原告房屋进行施工的诚意”,而判决解除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坷建工公司均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中坷建工公司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中坷建工公司向***支付违约金1万元;3.由中坷建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高铁站建设五里墩拆迁户,中坷建工公司为其高铁站五里墩拆迁安置区指定承建商。2018年10月2日,双方签订三份《施工合同书》约定,中坷建工公司承建***位于五里墩安置区编号为601-611/2、611/2、612的1.5间、613-615两间共三套房屋,工程造价分别为195480元、195480元、260640元,合计651600元。付款方式为基础完工支付工程总额的20%;一、二楼完工支付工程总额的30%;主体结构完工时付工程总额的15%;屋面防水、外墙装修完成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5%,工程完工后指挥部派专业人员配合业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五日内付清5%尾款。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但约定了违约责任即迟延交房每日支付500元违约金。后在中坷建工公司对上述房屋施工至基础完工时,***向中坷建工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在中坷建工公司对上述房屋施工至一、二楼完工时,***支付了工程款20万元。在中坷建工公司 对上述房屋于2019年4月14日施工至主体完工时,因***认为中坷建工公司所施工的房屋各方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中坷建工公司返工修复,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故***未支付进度款15%,中坷建工公司亦未对房屋进行返工修复,也未对承建房屋继续施工,致使房屋施工停工。后***多次向有关职能部门及信访部门上访要求中坷建工公司解决房屋施工质量问题。2020年9月24日,**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并出具处理意见书要求中坷建工公司改进相应施工质量问题。2021年3月20日,***委托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向中坷建工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中坷建工公司组织人员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修复、返工或重建,但中坷建工公司仍以房屋未竣工为由,不予返工修复和恢复施工,后***诉至法院。 另查明,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中坷建工公司施工的613、615房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经鉴定,中坷建工公司施工上述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墙体砂浆不饱满,且有透光现象,不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2.2条规定;2、混凝土构件有开裂、蜂窝、**、露筋现象,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2.1条及第8.2.2条规定;3、现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7条规定;4、根据截面尺寸检测结果显示,抽检的混凝土梁截 面尺寸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F.0.4条规定;5、根据钢筋间距检测结果显示,抽检的混凝土梁箍筋间距和抽检的现浇板钢筋间距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3.0.4条规定;6、根据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结果显示,抽检的混凝土梁、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E.0.5条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坷建工公司明知其对***房屋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在***强烈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况下,仍拒绝返工修复,致使所施工的房屋长期不能竣工交付,由于长期不能交屋,给***造成根本利益损害,已丧失继续履行对***房屋进行施工的诚意,故对***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施工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至于***要求中坷建工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合同虽然未约定交付期限,但中坷建工公司超过合理期限未向***交付房屋,给***造成实际利益损失,且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每天赔偿500元的违约金,***该项诉请在合理范围内,故亦予支持。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相关结算问题的处理,因双方无法就中坷建工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及造价、有质量问题部分等返工修复工程量及造价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又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确定,对此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依法另行诉讼解决。中坷建工公司辩称,其之所以未继续施工,是因为***阻 止其继续施工,因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中坷建工公司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一、自2021年4月14日解除***与中坷建工公司于2018年10月2日对位于**县五里墩安置区内编号为610-611/2、611/2-612、613-615房屋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二、由中坷建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违约金1万元。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坷建工公司承建**县五里墩安置区房屋,与***签订《施工合同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原因是双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双方虽然约定按拆迁安置区统一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施工,但对工程质量没有明确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 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的规定,中坷建工公司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涉案房屋建设工程经鉴定部门认定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中坷建工公司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前提下进行修复、改建等,但其一直未采取补救措施,即中坷建工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停止支付工程款并提出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一审判令双方解除三份《施工合同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坷建工公司上诉称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房屋质量鉴定违反了房屋鉴定验收的基本规则,本院认为,工程施工方应在工程建设整个过程中确保工程质量,而并不是中坷建工公司提出在工程施工完毕验收时确定工程质量,在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鉴定部门作出房屋质量认定有效的。故对中坷建工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请求由中坷建工公司承担鉴定费26616元,因在一审中***未提出该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未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中坷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负担300元,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