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社区)**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N8JHX5。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胜关山工业园(湖北卓利服饰有限公司临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9109131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三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三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执22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