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2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县。
被告: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县大胜关山工业园(湖北卓利服饰有限公司临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9109131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