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838号
原告:湖北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吴楚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XFRN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胜关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9109131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下欠的货款。2021年11月20日,原告变更了本案的诉讼请求。2021年12月3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鼎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湖北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