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大胜关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县**镇建陶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