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工(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27民初3251号 原告: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县大胜关山工业园(湖北卓利服饰有限公司临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9109131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坷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工程款179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位于**镇××区内××、××、××***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造价为325800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付款方式为:按房屋建设进度支付。然而,工程完工后,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2021年2月9日,被告下欠工程款179950元,至今未付。由于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案涉房屋未完工。2.已建设部分房屋质量存在瑕疵,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3.原告延期交房构成合同违约,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4.合同第三条约定不需要原告提供税票,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保留向税务机关举报的权利。5.原告就五里墩安置区建设工程中标后,违法将该工程转包分包他人,每平方米获取100元利润,导致合同无效,请求法庭收缴原告违法所得。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中坷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编号:HBLC-ZT2019-1201-77)系庭审后提交,但与被告**提交的《告知书》能相印证,被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安全等级为A级。被告提交的与他人电话通话录音,但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不具有真实性,亦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转包分包,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坷公司系**县**镇五里墩安置区指定承建商,被告**为五里墩安置区内安置户。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被告签名系其叔父代签,被告予以认可,双方不持异议),**县**镇五里墩村民委员会**见证,约定被告将五里墩安置区内编号875/2、876、877的2.5间三层半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443.6平米的***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按单价700元/平米,屋顶瓦面(隔热层)200元/平米,面积约76.4平米,计算工程总造价约325800元,最终以验收实际面积为准,多退少补。付款方式为按房屋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基础完工支付工程总额的20%;一、二楼完工支付工程总额的30%;主体结构完工时付工程总额的15%;屋面防水、外墙装修完成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5%,工程完工后指挥部派专业人员配合业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五日内付清5%尾款,如因被告原因不及时验收,当超过三日时视为本验收合格,或业主开始使用即视同已验收合格。合同未约定建设工期,但约定逾期未完工的,原告每天向被告赔款500元,同时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开始施工建设,至案涉房屋完工。期间,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4月6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000元和50000元。2019年10月23日,**县**镇人民政府委托陆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等四人***安全性进行鉴定,陆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8日出具《鉴定被告》,综合评定该房屋为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对损坏处进行维修加固处理等。2021年1月3日,原告向五里墩安置区业主发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五里墩安置区内承建房屋已进入验收阶段,经检验认定质量合格(详见质检报告)。希望各位业主接到告知书后,迅速到项目部反馈各家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将详细登记,尽快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处理。2021年2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30000元,并通知被告变更案涉房屋总造价为324950元,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案庭审前,被告已在案涉房屋一楼安装了防盗窗及前、后门,并闭锁了前、后门。2021年9月6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中坷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房屋经**镇人民政府委托陆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性鉴定,综合评定该房屋安全等级为A级,应视为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于2021年1月3日向五里墩安置区业主发出《告知书》,通知被告在内的业主进行验收,但被告至今未进行验收,已远不止三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因被告原因不及时验收,当超过三日时视为本验收合格”的约定,亦应视为案涉房屋验收合格。被告在本案庭审前已在案涉房屋一楼安装了防盗窗及前、后门,并闭锁了前、后门,实际上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业主开始使用即视同已验收合格”的约定,也应视为案涉房屋验收合格。原、被告虽约定案涉工程款为325800元,但后已达成合意变更案涉工程款为32495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合计14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9950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房屋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的约定,被告应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工程款179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案涉房屋未完工,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原告延期交房构成合同违约,原告违法将五里墩安置区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他人的辩驳意见,因未提交证据支持,或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涉房屋根据《鉴定被告》存在质量瑕疵,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协商处理或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辩称保留向税务机关举报的权利,不属本院主管范围,其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湖北中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9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9元,减半收取为1949.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