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跃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日照市跃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969号 原告:日照市跃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9733985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华阳路368号总部中心B座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232846688。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跃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日照市跃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跃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德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日照市跃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巩 俐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