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7265号
原告:郑州越达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区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宏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郑州越达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宏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郑州越达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越达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越达科技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州越达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 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焦海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