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山东欧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欧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欧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鲁F×××××号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山东欧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欧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鲁F×××××号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