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山东欧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北路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欧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2020)鲁0602执123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欧瑞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