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4832号之一
申请人:***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潍坊阳光一百凤凰社****楼**10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4915663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奎文区胜,住所地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文化路以****花园**楼**码:9137070531271097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991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鲁0705民初4832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183元。申请人***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1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