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天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4832号之一 申请人:***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潍坊阳光一百凤凰社****楼**10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4915663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奎文区胜,住所地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文化路以****花园**楼**码:9137070531271097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991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鲁0705民初4832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183元。申请人***邦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1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